hhh8858
发表于 2009-5-17 19:30:38
我特意查看了《公司法》,其中有这样条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我33%股份的话,对以上的决定即使我不同意,他们三个人也可以通过,这样我就在重大事情上不能对他们产生制衡作用,这是很不利的,所以要有高出三分之一的股份。
江恩技术和老徐社友,应该也差不多这个意思吧?
狙击手
发表于 2009-5-17 20:06:04
很羡慕楼主的机会,虽然没有什么把握之类的话语,但希望你能成功!
做主的人不要太多了,走一步看一步吧!
法律要懂,还要会做人!
edom_jun
发表于 2009-5-18 09:55:35
做啊!机会难得!有了这一次,最好抓住,那知道下一次有何时出现!
江恩技术
发表于 2009-5-18 11:02:16
我特意查看了《公司法》,其中有这样条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我33%股份的话,对以上的 ...
hhh8858 发表于 2009-5-17 19:30 http://bbs.cmiw.cn/images/common/back.gif
看来楼主的确聪明!实际在股东合作的同时,存在着股东之间的博弈,我提议增加的1%股份,我称之为“金股”,筹码虽小作用巨大,其存在形式和表现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在此不再阐述,望楼主好自为之!顺祝你们合作顺利。
细雨清风
发表于 2009-5-21 17:00:30
本帖最后由 细雨清风 于 2009-5-21 17:02 编辑
反正,这类事情我是有点过敏。别谈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不沾边。
天气
发表于 2009-6-1 14:18:56
30# 老徐
谢谢老徐前辈指点,又学习了~~
hiadon
发表于 2009-6-17 06:15:34
35# 细雨清风
靠谱 。
代华强
发表于 2009-6-17 06:47:32
学习了!合伙的生意不好做啊!
cjzhuzao
发表于 2009-6-19 12:56:39
怕什么,现在技术在在创业开始是最重要的,你有技术,谁都想拉你合作,现在银行的利息太低了,他们都想有好的投资。。。。
ronaldcheng
发表于 2009-6-19 16:52:39
我们现在就是四个老板.天天吵架!: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