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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工画错1处管道图获刑3年罚10万这锅该他一人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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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7-8-12 12:53:08 | 只看该作者
这就好比要枪决一个犯人,领导说枪毙他。下边的士兵开枪打死了犯人。后来发现,打错了。之后,士兵被枪毙了。
32#
发表于 2017-8-12 13:55: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海慕之 于 2017-8-12 15:44 编辑8 h- X! o9 O' |+ S7 L' ~

. |6 h* g( _2 U此贴之所以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原因在于,大家真的从来没有想过自己画个图还可能构成犯罪。* R, a9 |9 H* u$ t/ h/ q

9 ]3 l! d- e! X+ e6 H在此援引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X. D8 a- i1 z( J0 a$ D$ M
3 @/ C; u5 m: y- w; g& m
法条表明,成立此罪的条件是: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结果上必须要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而且结果的发生必须与行为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有犯罪故意。
8 Z4 B+ r0 g8 P" Z& U! K# T+ U9 V- w: U W7 E3 b& f
按此罪的犯罪构成分析来看,一般的设计人员是可能犯此罪的。5 `# E# d, [, e g

2 u7 x, I' H) W" R: K至于这个助理工程师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我们都不了解案情,不便评论。
# h" a$ }5 B' [( \# J6 @! U' N4 b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般的设计失误或者质量问题,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在国家标准之下的偷工减料则是。所以,国家强制性规定,就算领导觉得可以突破,你觉得理论上也可以突破,你也一定要守住。: v, }% r/ `; {& K+ A8 t* Y: z

点评

这个案件的判决依据还有其他的更详细的法律法规,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主要责任人”的确定。 比如说,发生安全事故,如果是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明显制度性问题的,那主要责任人就是企业法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14 10:57
33#
发表于 2017-8-12 16:55:48 | 只看该作者
长见识了
' y% b& F x4 p' H5 A0 f' h
34#
发表于 2017-8-13 21:05:49 | 只看该作者
他一个助工就要负责?那校对,审核,批准呢?
35#
发表于 2017-8-13 23:35:07 | 只看该作者
替罪羔羊吧,
36#
发表于 2017-8-14 09:18:0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房地产的安全质量问题,也开始追责制了,追责制是个好东西,最起码,很多人不敢瞎搞了。
37#
发表于 2017-8-14 09:50:10 | 只看该作者
具体的情况旁外人也不清楚,感觉挺冤的
38#
发表于 2017-8-14 10:57:50 | 只看该作者
海慕之 发表于 2017-8-12 13:55 3 K$ l. ?# o i: F
此贴之所以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原因在于,大家真的从来没有想过自己画个图还可能构成犯罪。
: c2 h3 g' w- c& d + @% F* k/ x* f/ t) ~
在此援引一 ...

, k7 a. k9 @" f4 c这个案件的判决依据还有其他的更详细的法律法规,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主要责任人”的确定。
, T4 a; j9 _* `/ C比如说,发生安全事故,如果是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明显制度性问题的,那主要责任人就是企业法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
7 v: T4 L; o7 _- A. t, R如果是突发性事故,那主要责任人就是事发时的在岗的安全工作人员。
: R4 K7 ]8 f- f8 X$ a4 m$ B( Q$ F. |9 P# T+ y' y4 O( [; o& }/ b1 W
& n- x, D' Y& c: |: J; e0 ?+ E
涉及重要人身、财产安全的工程制造,按相关行业的企业资质认证来说,肯定有严格的设计、审核、批准、监督包括第三方监管等流程,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流程管理,那这样的企业肯定是要被取消资格的,相关部门也肯定是要打屁股的。楼主说的这个案例中,事故的发生,是由一连串的管理失误导致的必然结果,并不是突发事件,
* f! f8 }+ ^; ^" Z4 Y一个助理工程师设计中出现的错误,最终导致重大人身安全事故,只能说明这家公司的制度是有问题的,因此主要责任人不应该是负责设计的人员,而是管理人员和法人。

9 b! y8 U7 u# f0 h
4 y+ }& W- c' [5 P
3 l( I3 s& g% L# i; T6 c

点评

也许你混淆了民法的侵权责任成立条件和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于 2017-8-14 11:17
39#
发表于 2017-8-14 11:13: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海慕之 于 2017-8-14 11:58 编辑% t$ V/ G# S3 i; E/ u
蛤蟆要起飞 发表于 2017-8-14 10:57
! a6 h' g" H# |+ M这个案件的判决依据还有其他的更详细的法律法规,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主要责任人”的确定。
: X9 v8 f1 k* T比如说,发生 ...

% d% g1 f$ l, P# [' F" E; @7 L你再去仔细看一遍,此罪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还是你所说的“主要责任人”。
3 p# A8 V8 ~1 Y$ u& R你所说“公司相关制度有问题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个只涉及行政法上的违法和民法上的责任划分。
4 \ B. g) t" b6 w q/ y- f( d
f. `3 y2 j: w5 p; I8 u% P a法理上讲,如果最终认定实害结果与图纸设计的错误有因果关系,危险源的发生又是设计者的不合法行为引起的,你又很难要求校对审核的人对设计者制造的危险源有消除的作为义务,审核校对及相关领导的没有纠正错误与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既然如此,那他们就不能对结果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校对审核或者领导唆使这么做的,那么他们要负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是此罪的教唆犯。5 ]6 e# j' M3 L+ H4 {
此罪的犯罪主体不能是单位,只能是自然人,所以单位自然不可能构成此罪。
5 }5 d. j4 I- g" M# B4 J
0 Z/ e& K, f9 J至于民事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后向责任人追偿时,要追究设计校对以及相关领导人按份责任。$ G1 B) v7 k' Z; |1 d

评分

参与人数1 威望+1 收起理由
蛤蟆要起飞 + 1 思想深刻,见多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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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7-8-14 18:29:48 | 只看该作者
实际情况完全可能是拿着助理的钱,操着总工的心。我敢肯定这个助理头上根本没人审核,整个事情都是他自己在负责,不管哪个可能负责任的领导知道了有安全隐患,会为了省两个钱去担责任的,上面没人了这锅当然得他自己背。0 i; ?# d9 H, P9 q7 e
这也提醒了小白们,不知道所以然的情况下,别傻不拉几的根据自己的想象乱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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