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早在1834年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70余年历史。在项目管理发源地的美国,注册建造师制度也建立了近50年。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该协会于1997年在美国华盛顿成立,已有11个国家的建造师学会和工程管理教育评估委员会成为该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包括美国、英国、中国、澳大利亚、西班牙、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南非、印度和加纳等国。3 K" t0 S7 v8 l7 D' X1 {% I 1994年,为使注册建造师制度与世界接轨,原建设部就开始研究建立注册建造师(营造师)制度,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长期的充分论证。/ f# @- D2 z8 J6 f$ Q 1997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执业资格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y, d& G3 O7 d8 o/ e: [' H2000年,温家宝同志在听取原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体制改革汇报时指出:“调整和完善现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分类,在现有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师的基础上,增设建造师。实行建造师后,大中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须逐步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以提高项目经理素质,保证工程质量。”这为我国建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 4 ~. I9 m9 R: \2000年1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M @3 i( \0 Q4 q1 X: Z 2001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u! F: w1 w3 M- d; @1 | 2002年10月13日,建设部赴英国、西班牙、法国考察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组织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察团”于10月13日赴英国、西班牙、法国考察,历时半个月。这次考察的目的,一是了解英国、西班牙、法国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框架;二是了解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基本情况;三是借鉴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的经验,提出建立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议。 * O! G6 d$ Z3 ~( N5 s; y3 g" k9 G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原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文件下发实行后,标志着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的正式启动。 % v: G; l! h8 M( F - P3 w$ ~6 r# T1 D: q+ D# ^& ?7 X! Q. o# M! Y C 2003年2月27日,(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下发,文件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8 H: E, U$ w/ W. @9 Q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具体方案如下: ' c) I# P3 G- x1、、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W* I* l: {- s( T) \5 i! X
2 v% M4 g7 b) X' v4 \" w2、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 w, w% w K3 A2 S" U ^4 B2003年4月,建设部下发《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0 P: @# i( @1 H. w+ \: A4 \ 2004年4月29日,人事部、原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国人部发[2004]16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i9 O: q$ c3 a2004年,第一次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计划在9月份举行考试,后推迟到2005年3月12、13日进行。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红头文件,本次考试算作2004年度的考试,考试成绩按2004年管理。所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可以认为是从2004年开始具体实行的。 3 q% h, {' {# y, a; H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0 U+ u. A- y @8 W& K. R& I6 a2007年4月10日,《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a* ]& @; P, `, h [size=+0][size=+0]2008年3月,第一批注册的一级建造师开始实施注册。6 F' C1 e. A0 _& p$ ? ! B" A) U( r3 x5 |0 G( t0 y8 R 2010年11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 z: Q" N& p2 V; X- p' q* f* v 2014年11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b3 M% f; F, B$ N 2016年7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下发--建市施函[2016]86号-《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 S. X, j2 h( n* |( Z+ x% z [size=+0]二、建造师火爆的原因$ D% g, a7 Y- u$ v O 2000年,当时,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虽已建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制度,但对广大从事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还未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考试和注册的执业资格制度,而是沿袭传统的行政审批方式。据当时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国的建筑业企业有10万家左右,从业人员达3669万人,经批准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有50多万人,其中一级项目经理10万余人。因此,在这个庞大的建设领域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将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改革为严格的经考试、注册的建造师制度,不仅可填补工程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的空白,而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利于深化建设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从而实现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专业化。 8 I, d4 Z$ Z, U: g# Z) P我国实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报考建造师的积极性,每年的报考人数增速较快,由最初的几十万人发展到近百万人,考试合格率也不断提高。截止2015年十月份,我国现有注册建造师约200万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人数415045人,二级建造师167万人,而且以后数量还会不断的上升。 - _. w4 y f+ H3 V- b7 ]$ i为何建筑市场上建造师如此火爆而且挂靠屡禁不绝?# G# \# v7 \2 p! v1 Z w* W 一、自2001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特别是自2003年开始的建筑业的“黄金十年”以来,工程行业得到超常规的发展,建筑企业规模与数量取得蓬勃发展,不断涌现的建筑企业升级资质的需求非常旺盛,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标准,项目经理是一个硬指标,但是自2003年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因此项目经理资质变的异常紧缺,无法满足市场上资质升级的需求。0 M/ `: |+ f# N# u- o/ a 二、自2003年至2008年第一批注册建造师诞生,建筑市场对建造师积聚了巨量的人员需求。因此自建造师诞生,就处于买方市场需求巨大与卖方市场人数较少的状态,这导致了头几年建造师在市场上一证难求而且挂靠价格异常高昂,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多年。2014年以后,随着建筑市场逐渐遇冷,建筑企业所接项目不断减少,而建造师数量不断增加,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的矛盾逐渐缓解,挂靠价格也一路下滑6 P4 M6 C) y7 U4 ~2 ^ 三、建造师引发的问题& S' I( V# }0 X* C$ u1 `1 P8 [ 一、自2008年第一批建造师诞生,经过七八年的积累,大中型施工企业的建造师数量已足够使用。而且大中企业里面建造师虽然也有名不副实的情况,用的可能紧紧是建造师的证,真正管理的可能又是另一人,这人甚至可能没有建造师证,但这都没有什么大的风险在,因为干的人和持证的人在一个单位里,风险再大,单位兜底。 & A& \6 c2 q! r: p L+ a$ K: t ]二、长期在建筑市场寻求建造师挂靠的有升资质需求的小施工企业,本来抗风险能力就差,寻求的外来挂靠建造师,并非单位内部人员,建造师自身对工程的约束难以起作用。工程一旦出事,小单位可能一跑了之,可是建造师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却难辞其咎。因此导致的建造师挂靠不断为业界诟病,而且在工程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出现诸多问题。- T9 z1 k# A! N q7 A% f t 因此导致建筑市场上建造师的情况如下:大企业已然满足,小企业四处寻觅挂靠并引发诸多问题。 6 a$ d2 n6 P' l; v! Z0 i 7 V; v; T$ [5 Z+ y& O' z四、建造师的未来% l D! y6 W4 M# k. x# }7 C 2016年7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下发--建市施函[2016]86号-《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 3 S6 o9 Y6 g& r% _5 c. q' u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7 r8 f& y3 T \"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d0 H/ D- o9 a- I0 ~" I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B5 {4 N# T+ {+ r( q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7 l3 |1 f# B7 c ; x$ W }9 W, _ 总而言之,随着建筑市场的萎缩,建造师数量不断增加,而资质升级取消建造师要求,并且随着社保的联网,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建造师挂靠情况将得到根本遏制,A单位上班挂靠B单位的情况将不复存在,未来能挂证的人只有那些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未来的建造师终将回归到作为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这一最初的出发点。 ! |* w0 `& K% ~& _1 A# K[size=+0][size=+0] 7 h$ z% O! Y/ n! E* O! a H , I9 I4 u! ?' o2 G# o6 T* q* 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