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本意是想从契约精神的出发点社会契约谈我们的现状的。无奈,实在觉得一来笔力不够、学识尚浅。二来那又会是连绵不绝的长篇累牍了。所以,让我换一种方式,抛砖引玉地来谈谈契约精神和我们在自由、民主道路上面临的障碍。 5 Y3 L. g) j; v3 T8 n
还是一个宗旨,欢迎各种的讨论和砖头。但不欢迎无聊的人身攻击。因为,不这样,我们就失去了必威APP精装版下载讨论的意义,变成纯粹的网易、百度口水吧了。
& H, d8 X4 r6 T3 k2 W 在开始的时候,我必须要强调,字面理解的契约精神只是这个词最表面的部分。无论是我们应当自觉制订遵守契约,还是应该广泛的推广契约制度,这仅仅是我们期望有一种形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交易流通,帮助个人利益得到保护和维续。但仅这些,是构不成契约精神的主体的。或者说,这些只是狭隘的契约精神。当然,契约精神更不是单向的索取,无论是过去的不平等条约,还是现在的不平等贸易条款。这些从本质上是根本谈不上契约精神的。所以,要理解契约精神,就必须明白契约精神的主体,明白契约的最终目的。
! W% `$ V; B' {7 D 契约精神,其主体是社会契约,或者说其广义的精神是社会契约精神。只追求狭隘的私人契约,最终会落入一个自相矛盾的悖论之中,会受强权所控,受奴隶制度所约束,受独裁政治所借用。这样的契约精神只会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广义的社会契约精神,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矛盾的出现,使得一切都出于自觉化,利益平等化,私人自我约束且自我得益化。也只有在有社会契约精神保证的前提下,私人契约精神才能长期稳定的存在和发展。抛开这个社会契约精神,契约便只成了立法机关予以评判和强制执行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再满足社会广泛贸易的需求。 1 A b1 p* i9 F- ^ P J
我不想去重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因为那确实是一段非常长的文字。而且,如果真的去重复,就必须讲明其中的逻辑关系。那将是非常繁琐的一件事儿。所以,如果哪位大侠有兴趣,请自行了解。这里,只是直接引用社会契约论的结论。
0 @5 ]$ Q+ W9 u& y; V1 L' w) n 人,作为自然界中弱小的存在,如果不能通过协同合作的方式结合成一个群落,乃至形成一个社会,是无法生存和发展的。而作为自然的人,拥有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力。而这两种伴随人自然来而得东西,在社会结合中会导致无尽的冲突和矛盾。因此,社会存在的根本是原自社会产生时那个原始、朴素的约定。“为了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就必须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之下。而作为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的“主权者”,这样的约定决定了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这样所执行的决定,对于每个人来说才真的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而有了这样的约定,就有了最初的社会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在这样的契约下,每个人丧失的是其天然的自由和对于他所企图得到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力;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 ~$ [+ _* P6 l 这样的描述,不知道是否能被人们所理解。其本质上也可以理解为每个人放弃自我自然的放纵和贪欲,接受一个普遍认同的社会契约,并由此自觉进入一个社会的、道德的、公义的状态,从而获得在这个社会中的放纵和享有一定贪欲的权力。这样的说法看似很绕,但是却无可非议的解决和奠定了社会长期存在的基础。而正是有了这个社会契约,人们才能自主的去进入那个社会的、道德的、公义的状态,才能是私人契约真正得以长期的实现。而一旦抛弃这样一个社会契约,私人契约将不过是一种形式。强权、奴隶制,独裁,所有这些被证明过同权力一词相矛盾的东西,都会使得私人契约逐步沦为一种空虚的形式主义。中国自古的那个“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关争“,就是对私人契约问题的最好例证。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私人的契约甚至无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得以保证,那又何谈契约精神呢? - Q" y6 ~, h: P4 E+ g" R1 q0 M
而当社会契约成为一种共识,人们自发的认识到,自己所做的任何一种行为,在利于别人的时候也会利于自己,在伤害别人的时候也会伤害自己,人们才能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得不说,中国这三十年的历程,所缺失的正是这种社会契约精神。人们在行为之前,无法意识到社会公共利益同自己的同体性,自然就会走出各种各样扭曲的路来。私人契约的不再,只是这种社会契约精神缺失的必然结果。 % C5 t* J9 Y; u, j, E& u1 T
社会契约,带来的是主权的公意化定义,主权的不可转让与分割。而与之而来的法律行动,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行为。也正是如此,有社会契约依托的法制,才是适合最广泛利益的强制约束,社会或者国家才能称得上法制。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得上真正的民主。不然,我们的法律是什么?不过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傀儡。 $ a `# g, b) A0 N; v" N
因此,契约精神,根本的讲,就是要形成这样的社会契约精神。并使人民认识和自觉进入这种社会的、道德的、公义的状态。在这个基础上,其他形式的契约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比如作为契约精神的核心,契约守信。其根本就是这样的社会契约约束。当契约没有上升到有社会契约精神支持的契约精神之前,人们订立的契约源于彼此的不信任。只有当成为有社会契约精神支持的契约精神,契约的订立才源于彼此的信任。而只有这时,缔约者双方才能在基于相互信任下,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尽必要的善待管理人、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也只有这样,社会的广泛贸易才能健康的发展。
2 e/ R+ b, n: N- F 在文章的最后,还是要强调那个契约的平等性。当一个契约不再平等时,我们讲,这样的契约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它一定会在强权变更时消亡,于是更谈不上契约精神。
) z, \' v! H8 A# \( ^3 H3 y Z4 } 仅以此文,抛砖引玉,共建“良币“体制。' T, o2 E8 E" [8 I% {9 c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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