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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叶枫红 发表于 2015-8-14 13:43
9 f. G- `: U& Q" G主角来了,前段时间忙,今天总算有时间上来,但也没时间长篇大论进行辩论,我想提醒LZ, 我也参与过全国锻压 ... 1 d" i0 W* _. A- s3 D/ z! G* Z1 l
呵呵,既然大侠来了,那就深入讨论下。- u. Z! i+ P$ I& F% z
既然大侠参与过标准制定,那么应该对很多东西都很熟悉。' L6 K# z# x, M3 | \
在“应”与“必须”的问题上,无论你们如何自我理解,都应该清楚有这样一句话:不使用“必须”作为“应”的代替词,以避免将某些标准的要求和客观的法律责任相混淆。# j2 ^- z% N' u; j* |
* a' @7 p# V$ X, d$ ?: U确实有这么一句吧。那么,大侠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 |2 Z/ r# Q8 z1 N- w ]首先,什么是客观法律责任?客观法律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比如行人突然冲上马路导致被车撞伤这种情况。
3 A6 d) h7 n9 {) @有了这个解释,那么为什么标准中要避免这样一个法律责任问题?5 f: i3 g5 Y# A, ]& V% A* J
其实也就是说,我过现行的标准制度里,从根本上在回避一个法律依据问题。换句话说上面那行红字是强调,标准只是行业规范,而非法律文件,你按照和不按照其执行都不会对你的法律责任产生影响。没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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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个就是我一直在强调的,标准没有一个可以执行的力度。当一个标准失去了一个判罚机制后,就根本谈不上严谨,更谈不上一个执行力度问题。换句话说,这种没有法律背景的标准,和民间约定的道德准则一样,没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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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E1 b3 U# d) E) c0 ^不知道大侠怎么看。' Y' n2 ^6 _" L0 Y9 q" i3 v: 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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