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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11名跳槽员工涉嫌窃取商业机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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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9-17 14:1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3年前,天津一家钢铁技术公司成立,3个月后,它与鞍钢签订巨额合同。
在武汉,原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后改名为中冶南方)接连被它挖走11个与硅钢相关的技术骨干。受到牵连的是,武钢北方市场受损。
此案被列为2008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昨日该案在武汉一审宣判,原跳槽者被判刑。判决后被告均表示将上诉。
一审结果:跳槽员工全部判刑
昨日上午11点,汉口后湖居民区中的江岸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史无前例的挤得爆满。一起惊动公安部等多个国家部门的涉嫌窃取商业机密案件即将宣判。
原告是中冶南方。被告法人单位是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此外还有被告人刘翔、陈春元、褚乃斌和郑振灵。
法院昨日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天津环渤海公司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郑振灵、陈春元、褚乃斌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了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刘翔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其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且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被告单位天津环渤海公司、被告人刘翔、陈春元、郑振灵、褚乃斌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个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并分别判处十个多月到两年的刑期。另一涉案被告薛克娟在逃,昨日对其没作判决。
事件回放:一场有组织窃取商业机密的阴谋?
2006年,中冶南方开始出现一系列怪象,涉及硅钢关键技术的员工相继辞职。
他们跳槽前都有共同特点,大量借阅相关部门的技术资料,其中有人走前将所在电脑中的信息全部删除。
这些辞职员工被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聘用。2006年到2007年短时内,先后挖走了11人,他们均是中冶南方硅钢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中冶南方法律顾问郑洁昨告诉记者,天津公司原本就是为了窃取我们的技术特意成立的,其后盾就是鞍钢。
昨日的判决书披露,2006年9月该天津公司成立,3个月后,就与鞍钢签订“鞍钢高性能冷轧硅钢试验线工程”4条机组设计合同,总金额5490万元,要求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交付设计资料及图纸。
随后该公司以高额安家费和高薪,将原中冶南方技术人员薛克娟、褚乃斌、陈春元等人招入麾下,薛克娟任公司副总兼鞍钢项目经理。
2007年1月和6月,鞍钢两次向天津环渤海公司支付工程设计款,合计1236万元。
当年3月,在天津环渤海公司为鞍钢项目召开的一次设计任务进度例会上,陈春元提出其承担的设计任务不能按期完成。
在得到薛克娟认同并经其征得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后,陈春元与中冶南方工程师刘翔取得联系,委托其设计“鞍钢取向硅钢常化酸洗机组(AP-1)设备设计和热拉伸平整机组(AT-3)设备”,开出“一条机组10万元、两条机组20万元”的报酬标准。同月,刘翔应邀到天津,薛克娟代表天津环渤海公司首付刘翔酬金5万元。
2007年3月至12月,刘翔委托他人将中冶南方“太钢冷轧硅钢常化酸洗机组设备设计图纸”,“武钢二硅钢取向硅钢热拉伸平整机组设备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与调整,分批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陈春元。
此间,刘翔共收受酬金15万元。
中冶南方获悉后,向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报案。2008年1月,刘翔被刑拘。随后,陈春元、薛克娟、褚乃斌以及天津环渤海公司总经理郑振灵相继落网。
案件影响:惊动公安部
从2006年发现并报案,到昨日一审宣判,此案历时3年。据知情人说,该案惊动公安部,成为2008年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并名列第六位。
据悉,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时,提交案卷190多本,装了10多箱。昨日一审宣判,仅判决书长达20多页,宣读近半个小时。
经办此案相关人员昨介绍,2007年10月,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东湖高新区公安局,从上到下各派驻一名办案人员,同原告中冶南方方面,一共5人前往国资委汇报此案。
他们想通过国资委协调,到鞍钢取证。
取证一直是这起案件的巨大障碍。因为此前全部只有口供,没有图纸证据。证据缺失,办案举步维艰。
其中一个转机是,2007年中冶南方内部员工匿名写信给公司负责人揭露此事。刘翔发给天津公司的邮件及文本后来被司法部门截获。窃取商业机密案才渐渐浮出水面。
更重要的是,此案影响极大。
记者就中冶南方高层对天津公司挖人动作背后的深层猜测,采访了与中冶南方利益相关的武钢相关人士。
据武钢一硅钢专家介绍,取向硅钢是武钢的“独门技术”。自上世纪70年代,武钢就和改制前的“武汉院”(即改制后的中冶南方)一起合作开发这种技术,是武钢最赚钱的产品,占据全国八成产能。
据知情人说,在武钢的利润中,硅钢创造的利润最大,通常占其利润一半,有的年份甚至高达70%。
近年来,武钢这种“老大”地位受到多方威胁。据介绍,首钢、泰钢都在酝酿研制取向硅钢,而北方的鞍钢,自今年一季度就传来了项目上马的消息。
各方反应
法律专家:专门立法迫在眉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介绍,《商业秘密保护法》推出,非常有必要。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中,毕竟很零散,不系统,在判断时会出现一些漏洞,过严或过宽,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更加细化和规范。
据国家公安部的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都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因此,人的因素是企业保护好商业秘密的核心,要加强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人员管理,这是企业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的第二个要义。
同时也要看到,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职业道德缺位的情况,只有经济整体上去了,才能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企业改制、改组不到位,也容易出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问题,这就要求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办案人员:查办难度前所未有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经办此案的东湖高新区公安分局的警官。
“嫌疑人不笨、查办有阻力”,这是警官总结的两大难点。当事警官认为,这些涉嫌泄漏商业秘密的当事人,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刘翔毕业于武汉大学,陈春元是清华大学的高材生,他们犯案的隐蔽程度非常高。
江岸区人民法院知情人士介绍,中国加入WYO后有关商业秘密案才相对多了起来,尽管这样,他们也是几年才碰到一起,侦破难,判定也难。
案件反思
商业秘密实为易蒸发的权利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关其法律保护散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而国外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执法中,商业秘密也不像专利和商标那样采取国家注册制,注册了,就是我的,可受到国家的保护。但商业秘密无这个制度,它靠的是企业等有关权利人的自我保护。你保护好了,这个商业秘密就是你的,保护不好,就是别人的。它是一个易蒸发的权利。一揭盖子,就不是你的。
对企业来说,保护也很难。中冶南方为此,进行分级制保护。但再强的保护,还是挡不住别人泄密的做法。
中冶南方的法律顾问郑洁说,最大的感受是整个有关商业秘密的司法过程处于一个初级起步阶段。立法不完备、执法处于相当初级阶段,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不一。比如商业机密,公安、法院、检察院三个方面的理解都不一样,大家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做。每到一个司法部门,就需要经过一个鉴定。
郑洁认为,此案件历时3年,如果不是这个案子造成的影响足够大,如果没有中冶南方的经济实力,这个案子难以坚持下来。(记者李佳 李锐 瞿凌云)
2#
楼主 | 发表于 2009-9-17 14:19:15 | 只看该作者
从这份案卷中可以看出,刘翔的邮件成为举证的重点。如果没有邮件,那么是不是人员按正常手续离职了,到另一家公司上班,运用之前自己学习的来所掌握的前公司的技术,用在新的公司上就什么事情也没有了呢?
一般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都会注明不可泄露公司秘密及离职2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关的工作。

案件侦破完,才明白原来这确实是一场阴谋。
3#
发表于 2009-9-17 14:23:54 | 只看该作者
同业竞止是要有补偿的,否则没有意义,也不受保护。
4#
发表于 2009-9-17 14:38:40 | 只看该作者
我的保密意识是很强的,这要归功于军工单位的教诲

从不带图纸资料。

其实对一个熟练设计师来说,有必要带文件图纸么?
自已本身参加过,再仔细看一遍图纸就够了,再翻版难度也只有以前1%。
5#
发表于 2009-9-17 14:47:24 | 只看该作者

请各位大侠来侃一侃,中冶南方11名跳槽员工被判刑

不都是一个老板吗?怎么会这样?还会判刑
6#
楼主 | 发表于 2009-9-17 15:01:54 | 只看该作者
我的保密意识是很强的,这要归功于军工单位的教诲

从不带图纸资料。

其实对一个熟练设计师来说,有必要带文件图纸么?
自已本身参加过,再仔细看一遍图纸就够了,再翻版难度也只有以前1%。
冷水黄金 发表于 2009-9-17 14:38


呵呵 大脑COPY也犯法
7#
发表于 2009-9-17 15:03:36 | 只看该作者
飙车撞死人的只蹲3年,醉酒撞死人的差点要填命,怎么说!?我不懂。
只知道前者是富豪,后者要买房子赔钱!
8#
发表于 2009-9-17 15:07:4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大脑COPY也犯法
草原蒙狼 发表于 2009-9-17 15:01


随便改下,他能把我咋啦?打个官司也够他跑死人
9#
楼主 | 发表于 2009-9-17 15:14:23 | 只看该作者
随便改下,他能把我咋啦?打个官司也够他跑死人
冷水黄金 发表于 2009-9-17 15:07


能随便改的绝不是关键技术,人家不理你滴。
10#
发表于 2009-9-17 15:25:36 | 只看该作者
利益所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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