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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非常重要~发生在工程机械行业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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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reasure
时间:
2014-12-18 05:40
标题:
保留证据非常重要~发生在工程机械行业的一个案例
本文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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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华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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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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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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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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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三商初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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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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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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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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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鄢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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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州华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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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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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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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福威公司)与被告徐州华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相泽波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清琳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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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威公司诉称,2008年至2010年,原告向被告购买封闭式清扫器等机器及配件,至2010年7月21日,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货款686790元,被告共向原告发送价值为647700元的货物,原告多付款项39090元,被告至今未予返还。2011年4月,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若干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滑移装载机及配件,结算方式为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需方需于七日内支付全款至供方指定账户。至2013年8月23日,被告共向原告购买滑移装载机及配件合计3184718元,加之前期原告多支付的39090元,合计应支付3223808元,被告于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8月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822345元,后于2014年春节又向原告支付30000元,余款37146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买卖滑移装载机及配件货款371463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陈述本案起诉后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又向原告支付货款136840元,故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34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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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华辰公司辩称,原、被告有多年买卖业务往来关系。2008年至2010年,原告向被告购买闭式清扫器等设备及配件,经对账确认,被告确未将原告多付的39090元货款退还给原告。2011年至2013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滑移装载机等设备合计货款确为3223808元。后因FW750B滑移装载机存在故障,原、被告签订换货协议一份,约定将FW750B滑移装载机调换为FW950C滑移装载机,被告按约于2012年1月12日将价值160000元的滑移装载机退还给原告,但原告未将FW950C滑移装载机交付被告,故被告无需支付滑移装载机的价款160000元及运输费7500元。2014年6月20日,经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7500元,扣除2014年6月26日支付的货款136840元,被告只需支付原告40660元,加上原告先前多付的39090元货款,实际被告尚欠原告79750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值为160000元的滑移装载机的货款及运输费75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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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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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2008年4月至2010年7月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三十九份及2008年1月4日至2010年7月21日原告开具的付款凭证十六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封闭式清扫器等设备,设备价款总额为647700元,原告已预付686790元,尚有39090元货款可退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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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产品购销合同四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4月8日、5月4日、7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FW750B滑移装载机及相应配件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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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3、换货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6日达成换货协议,约定将产品购销合同中的FW750B滑移装载机调换为FW950C滑移装载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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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4、2011年6月21日至2013年8月23日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及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8月2日电子信息专用凭证十四份、收款收据五份及增值税发票一份,证明被告按约向原告购买滑移装载机等设备,货款共计3223808元,被告已支付2822345元,尚欠原告401463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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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换货协议的合法性有异议,该协议不能证明原告已按约将FW750B滑移装载机换成FW950C滑移装载机交付被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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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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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①、换货协议、付款申请单、付款凭证、发货通知单各一份,上述证据均系原始凭证,形成于2012年1月10日至1月12日之间,证明被告为履行换货协议约定的内容,于2010年1月10日通过铭顺达物流中介委托纪洪刚将FW750B滑移装载机发往原告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开办的公司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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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②、纪洪刚的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运送FW750B滑移装载机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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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质证认为,证据①中付款申请单与付款凭证系被告华辰公司内部的付款流程,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将FW750B滑移装载机退还给原告的事实;对发货通知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通知单上载明到货地点系江苏省连云港市,并非原告福威公司住所地,仲佳佳亦非原告福威公司的员工,故该发货通知单不能证明被告已将滑移装载机退还给原告的事实;对换货协议,该协议的确对滑移装载机的退换做了约定,现原告已经将FW950C滑移装载机交付被告,但被告没有将FW750B滑移装载机退还原告,所以被告应该支付FW750B滑移装载机的货款。证据②与本案无关联性,只能证明被告曾保存了纪洪刚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不能证明纪洪刚曾将FW750B滑移装载机运抵原告福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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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2、3、4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客观真实反映原、被告之间曾互有买卖业务往来及双方曾签订退换协议,约定将FW750B滑移装载机调换为FW950C等事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①中付款申请单、付款凭证、发货通知单系被告华辰公司内部付款流程记录,只能反映被告需将滑移装载机退换原告而向纪洪刚支付运费等事实,但不足以证明需更换的滑移装载机已实际运抵至原告福威公司住所地,原告福威公司已签收确认的事实,故被告主张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证据②系纪洪刚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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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曾互有买卖业务往来。2008年4月8日至2010年7月22日,原告曾向被告购买封闭式清扫器等设备共计货款647700元。2008年1月4日至2010年7月21日,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686790元,被告尚有39090元货款未退还原告。2010年6月21日至2013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滑移装载机等设备共计货款3223808元。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8月2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2822345元,尚有401463元货款未支付。2014年春节及2014年6月26日,被告陆续又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13684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234623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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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1年11月26日,原、被告曾签订换货协议一份,约定将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价值为160000元的FW750B滑移装载机调换为FW950C滑移装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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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及时退还原告多付货款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然被告至今尚有234623元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至于被告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换货协议,被告已将FW750B滑移装载机退还给原告,故应当扣除相应货款及运输费的抗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应就已将FW750B滑移装载机退还原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否认收到被告所退FW750B滑移装载机,且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所抗辩的事实,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辩称不能成立,仍应支付FW750B滑移装载机的价款160000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4623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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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徐州华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34623元,并支付其中371463元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34623元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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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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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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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6872元,依法减半收取34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056元,由原告负担1266元,被告负担4784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十日内缴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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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87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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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相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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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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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宓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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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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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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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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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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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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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者:
常大爷
时间:
2014-12-18 08:37
现在的社会商业 讲诚信归讲诚信 但是证据一定要有的 你讲诚信 不代表别人也这么诚信 千万不能因为脸面而怎么样 给你讲脸面交情的 一般背后都有点什么
作者:
lingpeng654123
时间:
2014-12-18 08:41
没仔细看,但是楼主的标题就很有提醒意义,
作者:
negtive
时间:
2014-12-18 11:29
到底是换了,还是没换呢。
作者:
学者6
时间:
2014-12-18 13:05
糊涂账,手续不规范,公司流程上的漏洞被人钻了空子
作者:
duanyz
时间:
2014-12-18 14:00
没细看内容,不过请教楼主,如果是接收滑移装载机的一方收到机器后,没调试安装好的情况下,应该开收据给对方吗?收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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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试过,送货到对方厂后,机器没卸车,我们要求收了钱才卸车,对方说暂时没钱说先打个收据过两天付款。哈哈,我们也没废话,上车叫司机立马走人。路程不远,也就亏个运费。
作者:
江苏阿虎wyh
时间:
2014-12-19 14:34
证据的确很重要,有些人的确是你跟他讲诚信,他不给你讲诚信!
作者:
peace80
时间:
2014-12-19 17:24
看了下诉求和证据,貌似没有什么争议的拖款,通过法院起诉是有效的催款方式,但是法院看的是证据,所以保留好合同,协议,票据等就很重要。
作者:
第15军军长
时间:
2014-12-22 20:11
我想知道那个滑移装载机B到底是退了还是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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