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新规: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八种罪名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商业贿赂涉及八种罪名。是否对树立商业新风、正当竞争起到良好作用,欢迎讨论。详细如下:央视网消息(午夜新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4号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非常设性组织也可认定为受贿犯罪主体。 八种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其中,对个人构成贿赂罪,界定为除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国有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这些人虽然都有一定的职务,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但所从事的事务并非全都属于公务,其职务便利有履行公务的职务便利和非履行公务的职务便利之分。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受贿犯罪主体中的“其他单位”作出了规定,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单位团购收回扣 领导将判刑
临近年底,很多单位都会想方设法为员工购买“新年礼物”,很多“礼物”生产企业为此大肆“公关”。产品销售企业为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给予客户单位负责采购的主管或单位一定的赠礼或其他好处,使对方最终购买自己的产品。
今后再发生这种情况,采购单位的采购负责人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涉嫌“单位受贿罪”,可能被处罚金。
而产品销售单位会被以“对单位行贿罪”追责,直接责任人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检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向3人以上行贿的或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并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