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昀
发表于 2020-5-18 07:13:11
平实生活 发表于 2020-5-18 06:35
看了这篇文章,联想到到底员工跟公司的关系要是打比方的话,是父子关系,师徒关系,还是朋友关系呢。抱歉我 ...
这个事件有点特殊,法律的相关条文也不是很有支持力,也不是很明确,文中的两位员工也算倒霉,这家公司看来也是没有从保护员工角度出发,也有点报复的意思吧。
2011ayoon
发表于 2020-5-18 08:20:18
本帖最后由 2011ayoon 于 2020-5-18 08:30 编辑
这个法院屁股歪了,除非这两个人已经答应加班,然后突然反悔,他们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两人并不违法,发货并不是(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原因,员工没有义务必须加班。
这件事1、员工借工作要挟续签合同,公司完全可以假意答应,然后再要求取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2、然而这个公司明知员工和公司有矛盾,无法征得其同意而加班,却依然安排员工承担质检工作,导致公司违约、支付赔偿金,把拒绝加班的员工往火坑里推、把完不成工作任务的锅让「害群之马」背,这也暴露出经营管理方式的欠缺。(再说了,宁可背负 12 万违约金,也不愿给两个质检员涨工资,这不知道是因为公司就是「刚」,还是因为有信心最终让员工赔偿来补锅,背后的考量只有企业管理人员自己知道。员工不明智,公司管理价值观有问题。
归航
发表于 2020-5-18 08:22:01
作为公司方做事欠考虑,可以说是伤人八百,损己一千。
3983596
发表于 2020-5-18 08:30:30
我的观点:
第一,加班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得到报酬;
第二,加班为员工自愿行为,需双方协商解决,非强制进行,无视因不加班降低待遇、被边缘化及不服从安排直接辞退
晓昀
发表于 2020-5-18 08:39:49
2011ayoon 发表于 2020-5-18 08:20
这个法院屁股歪了,除非这两个人已经答应加班,然后突然反悔,他们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两人并不违法,发 ...
管理层的理性、做事的出发点、管理水平堪忧!
3983596
发表于 2020-5-18 08:45:23
这就是为啥,加班单常记为“加班申请单”的原因,因为加班是自愿行为,任何强制性加班原则上都违法,企业也在实时规避风险
2011ayoon
发表于 2020-5-18 08:53:03
本帖最后由 2011ayoon 于 2020-5-18 08:54 编辑
我们检索案例信息发现,扬州的这个典型案例实际是个串儿案,在扬州某公司诉两名员工拒绝加班赔偿损失之前,双方还曾就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而且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员工拒绝加班。
1、在解除争议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两份《购货合同》及索赔报告,认为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 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公司认为员工拒绝加班系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条第四项,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 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员工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 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公司认为员工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原审法院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从上述裁判理由中可以看出,法院也明确表示企业生产任务紧迫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紧急任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的加班安排,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在员工胜诉后,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员工赔偿拒绝加班造成的损失,而法院竟然支持了企业的部分赔偿金额,也确实有些出乎意料。
2、员工拒绝加班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二审法院怎么看?
我们通过检索案例信息还找到了(该)案例的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 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公司诉请员工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员工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 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员工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员工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员工承担15%的赔偿责任, 鉴于员工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通过上述二审判决可以看出,二审法院从实体上并不支持员工需向公司赔偿损失,但是由于员工并未上诉,所以二审法院从程序上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上诉了,二审法院将会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请求。
zhaojunxian
发表于 2020-5-18 09:52:23
就该严惩这些黑心企业
空之风xg
发表于 2020-5-18 10:43:55
2011ayoon 发表于 2020-5-18 08:53
我们检索案例信息发现,扬州的这个典型案例实际是个串儿案,在扬州某公司诉两名员工拒绝加班赔偿损失之前, ...
就怕一点,拖,只要不是家里有钱,谁经得起拖?我猜想是这个原因,员工没有上诉吧。
2011ayoon
发表于 2020-5-18 11:01:49
空之风xg 发表于 2020-5-18 10:43
就怕一点,拖,只要不是家里有钱,谁经得起拖?我猜想是这个原因,员工没有上诉吧。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原审法院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这句话恐怕是关键吧,也就是他们还在公司干,也可能他们私下调解了